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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3號

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上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宸
被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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