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楊昇叡即百鼎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楊昇叡即百鼎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