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41號
- 聲請人
- 柏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瑋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㈡、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內容未完全相符)。
㈢、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