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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4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興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系爭支票三張均非聲請人簽發,故請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㈡、請敘明系爭支票三張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發票人簽發票據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之後,於聲請人執有後遺失?

㈢、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所載內容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內容未完全相符,並請增列受款人名稱)。

㈣、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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