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47號
- 聲請人
-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興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系爭支票三張均非聲請人簽發,故請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㈡、請敘明系爭支票三張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發票人簽發票據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之後,於聲請人執有後遺失?
㈢、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所載內容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內容未完全相符,並請增列受款人名稱)。
㈣、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