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信薪工程有限公司、郭信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信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 二、按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須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金額均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憑,是系爭本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 讓之證券,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