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王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85號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中段、第2條第2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