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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8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中段、第2條第2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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