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立松電器行、簡福成、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立松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簡福成 相 對 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 度全字第3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裁 定附卷可查。聲請人既為債權人,並表明兩造間債務已有處理共識,無續行假扣押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