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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周玉羣
  •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 原告
    盧森堡商
  • 被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盧森堡商 PM International AG 法定代理人 Kuhne Tobias Draeger Andrea 代 理 人 范晉魁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所為98年度裁全字第268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98年度裁全字第268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1份為憑。茲聲請 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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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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