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劉彥廷
- 相對人
- 謙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韋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2年7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萬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新臺幣26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在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自112年8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匯款15,000元至聲請人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戶(戶名:劉進坤,帳號000000000000),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然相對人僅給付4萬元後即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此有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且聲請人於本院112年12月5日訊問期日當庭表示,相對人僅在112年8月15日、9月17日各給付15,000元,其後即未遵期給付,是尚欠26萬元等語。相對人亦自認僅給付4萬元後,已無法繼續給付等語。足認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且此部分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調解方案中所餘之26萬元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