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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23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趙志雄
相對人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騰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2年5月16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78,786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在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新台幣(下同)78,786元,並於112年9月15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惟相對人屆期並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調解方案內容可知,相對人應於112年9月15日前匯款78,786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然相對人屆期卻未履行,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明細影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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