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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5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姚葦嵐

抗 告 人
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郁樺
居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于治祥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費,依前開規定,其抗告不合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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