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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2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姚葦嵐

聲請人
笪右臻
相對人
萬富實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北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4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業務助理,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兩造間因工資等爭議於111年10月5日向桃園市政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12 年4月21日經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調解方案所載,於112年5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112年4月份工資,計34,000元,並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逾期並未給付。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12 年4月21日之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2 年5月24日桃勞資字第1120033061號函檢附兩造間112年4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之34,000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主張遲延利息部分,因前開調解紀錄內容並未載明相對人遲延給付時,遲延利息該如何計算,是遲延利息部分尚非前開調解紀錄之執行力所及,進而,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未有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下,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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