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雷伯鈞、維士國際有限公司、吳沐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雷伯鈞 相 對 人 維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沐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5月25日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319,990元予聲請人 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合計共新臺幣(下同)319,990元,並於112年6月1日下午5時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 帳戶。然相對人屆期並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此有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依照調解內容可知,相對人應於112年6月1日下午5時前匯款319,990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然相 對人屆期未依約匯款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