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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4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游璧庄

聲 請 人
蔡文坤
相 對 人
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培凱」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俊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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