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4號
- 聲 請 人
- 蔡文坤
- 相 對 人
- 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培凱」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俊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