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宗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宗德 鄭慰嚴 高莉媗 黃婷鈺 呂若綺 林郁鳯 江曉慧 葉亭儀 王聖緯 吳家眞 王小龍 蔡釨龍 陳郁婷 鄭鈺蓁 許清豐 郭美吟 簡啟仁 謝伯彥 李素真 徐毓慶 張政暉 相 對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聲請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林郁鳳 林郁鳯 吳家真 吳家眞 蔡舒龍 蔡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