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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 原告
    陳宗德鄭慰嚴高莉媗黃婷鈺呂若綺林郁鳯江曉慧葉亭儀王聖緯吳家眞王小龍蔡釨龍陳郁婷鄭鈺蓁許清豐郭美吟簡啟仁謝伯彥李素真徐毓慶張政暉
  • 被告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宗德 鄭慰嚴 高莉媗 黃婷鈺 呂若綺 林郁鳯 江曉慧 葉亭儀 王聖緯 吳家眞 王小龍 蔡釨龍 陳郁婷 鄭鈺蓁 許清豐 郭美吟 簡啟仁 謝伯彥 李素真 徐毓慶 張政暉 相 對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聲請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林郁鳳 林郁鳯 吳家真 吳家眞 蔡舒龍 蔡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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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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