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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姚葦嵐

聲請人
陳宗德
聲請人
鄭慰嚴
聲請人
高莉媗
聲請人
黃婷鈺
聲請人
呂若綺
聲請人
林郁鳯
聲請人
江曉慧
聲請人
葉亭儀
聲請人
王聖緯
聲請人
吳家眞
聲請人
王小龍
聲請人
蔡釨龍
聲請人
陳郁婷
聲請人
鄭鈺蓁
聲請人
許清豐
聲請人
郭美吟
聲請人
簡啟仁
聲請人
謝伯彥
聲請人
李素真
聲請人
徐毓慶
聲請人
張政暉
相對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聲請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
    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林郁鳳 林郁鳯 吳家真 吳家眞 蔡舒龍 蔡釨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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