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柏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吳柏諺 楊盛羽 陳紹吉 蘇元楨 林琪芳 吳文鴻 黃偉峰 錢復揚 危誌傑 吳佳芳 石育睿 陳韋翰 兼 上12人共同 代 理 人 徐國鈞 相 對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分別給付如附表「合計金額欄」所示金額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庚○○等13人陸續於民國100年6月1日 起任職於相對人,茲因相對人無力繼續營業而歇業,經其告知於112年7月9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 與聲請人寅○○等10人間勞動契約(另與聲請人壬○○、己○○間 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12年6月30日、聲請人庚○○間勞動契約終 止日為112年5月23日)。是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庚○○等13 人如附表所示之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又上開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調解人於民國112年8月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2年8月10日前,將 如附表「合計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聲請人庚○○等13人各自 原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屆期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庚○○等13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12年8月4 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2 年8月29日桃勞資字第1120055860號函檢附兩造間勞 資爭議案件(案件編號:000000000)之調解記錄及其相關 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庚○○等13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 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免予繳 納,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姓 名 積欠工資 預告工資 資遣費 合 計 金 額 備註 1 庚○○ 22,367 - 44,564 66,931 2 寅○○ 111,339 42,856 266,846 421,041 3 子○○ 87,076 31,607 96,384 215,067 4 乙○○ 85,944 20,133 24,669 130,746 5 辛○○ 78,675 32,448 79,230 190,353 6 戊○○ 95,538 43,900 90,490 229,928 7 丑○○ 83,335 20,133 40,264 143,732 8 甲○○ 98,104 32,566 246,443 377,113 9 丁○○ 80,010 21,866 45,171 147,047 10 壬○○ 228,667 98,000 588,000 914,667 11 己○○ 77,943 34,000 204,000 315,943 12 丙○○ 96,688 35,470 111,449 243,607 13 癸○○ 75,097 19,366 30,257 12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