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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姚葦嵐

  • 原告
    吳柏諺楊盛羽陳紹吉蘇元楨林琪芳吳文鴻黃偉峰錢復揚危誌傑吳佳芳石育睿陳韋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吳柏諺 楊盛羽 陳紹吉 蘇元楨 林琪芳 吳文鴻 黃偉峰 錢復揚 危誌傑 吳佳芳 石育睿 陳韋翰 兼 上12人共同 代 理 人 徐國鈞 相 對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分別給付如附表「合計金額欄」所示金額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庚○○等13人陸續於民國100年6月1日 起任職於相對人,茲因相對人無力繼續營業而歇業,經其告知於112年7月9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 與聲請人寅○○等10人間勞動契約(另與聲請人壬○○、己○○間 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12年6月30日、聲請人庚○○間勞動契約終 止日為112年5月23日)。是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庚○○等13 人如附表所示之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又上開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調解人於民國112年8月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2年8月10日前,將 如附表「合計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聲請人庚○○等13人各自 原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屆期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庚○○等13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12年8月4 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2 年8月29日桃勞資字第1120055860號函檢附兩造間勞 資爭議案件(案件編號:000000000)之調解記錄及其相關 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庚○○等13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 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免予繳 納,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姓 名 積欠工資 預告工資 資遣費 合 計 金 額 備註 1 庚○○ 22,367 - 44,564 66,931 2 寅○○ 111,339 42,856 266,846 421,041 3 子○○ 87,076 31,607 96,384 215,067 4 乙○○ 85,944 20,133 24,669 130,746 5 辛○○ 78,675 32,448 79,230 190,353 6 戊○○ 95,538 43,900 90,490 229,928 7 丑○○ 83,335 20,133 40,264 143,732 8 甲○○ 98,104 32,566 246,443 377,113 9 丁○○ 80,010 21,866 45,171 147,047 10 壬○○ 228,667 98,000 588,000 914,667 11 己○○ 77,943 34,000 204,000 315,943 12 丙○○ 96,688 35,470 111,449 243,607 13 癸○○ 75,097 19,366 30,257 1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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