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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姚葦嵐

  • 原告
    吳柏彥楊盛羽陳紹吉0樓蘇元楨林琪芳吳文鴻黃偉峰錢復揚危誌傑吳佳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聲 請 人 吳柏彥 楊盛羽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0樓 陳紹吉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 0號 0樓 蘇元楨 林琪芳 吳文鴻 黃偉峰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錢復揚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0 樓 危誌傑 吳佳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號0樓 石育睿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0 號 陳韋翰 兼 上12人共同 代 理 人 徐國鈞 住○○市○○區○○○街000巷00 號 相 對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二頁第29行至第30行關於『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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