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吳柏彥
- 聲請人
- 蘇元楨
- 聲請人
- 林琪芳
- 聲請人
- 吳文鴻
- 聲請人
- 樓
- 聲請人
- 危誌傑
- 聲請人
- 號
- 聲請人
- 陳韋翰
- 上12人共同代理人
- 徐國鈞 住○○市○○區○○○街000巷00 號
- 相對人
-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焜
- 楊盛羽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0樓
- 陳紹吉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 0號
- 0樓
- 黃偉峰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 錢復揚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0
- 吳佳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 0弄0號0樓
- 石育睿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二頁第29行至第30行關於『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