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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姚葦嵐

聲請人
吳柏彥
聲請人
蘇元楨
聲請人
林琪芳
聲請人
吳文鴻
聲請人
聲請人
危誌傑
聲請人
聲請人
陳韋翰
上12人共同代理人
徐國鈞 住○○市○○區○○○街000巷00 號
相對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楊盛羽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0樓
陳紹吉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 0號
0樓
黃偉峰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錢復揚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0
吳佳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號0樓
石育睿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二頁第29行至第30行關於『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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