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榮崇、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炳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榮崇 相 對 人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張榮宗」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榮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