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
- 聲請人
- 張榮崇
- 相對人
-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張榮宗」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榮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