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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謝志偉

聲請人
張榮崇
相對人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張榮宗」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榮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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