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許宥霖、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許宥霖 被 告 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聲請勞動調解時原聲明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43,2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7頁)。嗣 於本院言詞辯論中更正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3,2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121頁),經核原告所為,係屬補充其所為之事實 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追加,揆諸前開說明,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 並派遣至訴外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速公司)桃園站提供勞務,約定時薪200元,正常工時為上午4時至晚間9時 ,每週日休息,被告尚積欠112年2月工資25,200元及同年1 月份加班費18,000元,而上開款項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2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4日府勞資字第 1120212769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下稱系爭歇業認定函)、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保與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原告提出之攷勤表、原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夫楊貴志、音速公司所屬幹部「志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本院卷11、39-90、102-103、125-143頁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 ㈡積欠工資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應提供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3條第1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拖欠112年2月份薪 資未發,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進行歇業認定,被告仍未出面處理等情,有系爭歇業認定函在卷可證(本院卷39-90頁) ,參以被告係以月投保薪資25,250元為原告投保勞保(本院卷11頁),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112年2月薪資25,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112年1月份加班費: ⒈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 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 以上,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延長工作時間超過2小時者(即第13小時以 後),既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亦非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其性質較近似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故應類推適用勞基法 第24條第2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司法院78年02月25日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結論參照)。再按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亦著有規定。另按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 ⒉查原告主張被告未支付其112年1月3日至同年月29日期間之加 班費,業據其提出攷勤表各1份為證(本院卷125-131頁),經本院命被告提出原告工資清冊及出勤明細等(本院卷22頁),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能提出,是本院依原告提出之攷勤表認定上班日數計算之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加班費總計」欄所示之金額,惟原告僅請求18,000元,自屬有據。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 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加班費,均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證據證明兩造有約定薪資預付或其他特約情形,則被告應於次月發給,均為定有期限之債權,而原告向被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21日(查被告行方不明,係屬應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日即112年7月31日之翌日起經20日即同年8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本院卷33、35頁),是原告向 被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12年8月21日,應屬有據。 七、綜上所陳,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200元,及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第 1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 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 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因此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333元,及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惟剩餘667元仍應列入訴訟費用),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加班費之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 B C D E F G 000年0月出勤日期 每小時工資額 延長工時(2小時內)時數 (小時) 延長工時(2小時內) 工資 (計算式:B*4/3*C=D) 延長工時(逾2小時)時數 (小時) 延長工時(逾2小時) 工資 (計算式:B*5/3*E=F) 單月合計加班費工資 (計算式:D+F=G) 3日 200元 2 533元 2.6 867元 1,400元 4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5日 200元 - - - - - 6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9日 200元 2 533元 5 1,667元 2,200元 10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11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12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13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14日 200元 2 533元 5 1,667元 2,200元 19日 200元 1.5 400元 - - 400元 20日 200元 2 533元 2.5 833元 1,367元 21日 200元 2 533元 3 1,000元 1,533元 22日 200元 2 533元 6.5 2,167元 2,700元 23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24日 200元 - - - - - 26日 200元 2 533元 2 667元 1,200元 27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28日 200元 2 533元 6.5 2,167元 2,700元 29日 200元 2 533元 7 2,333元 2,867元 加班費總計 41,503元 約定工時:上午4時或7時或8時至晚間9時;時薪200元、日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