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8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謝志偉

聲請人
魏岱婷
相對人
人人國際房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獎金而提出勞動調解之聲請。經查,相對人公司登記地為新北市新莊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在卷可查,可徵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佐以聲請人在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之工作地點欄位填載「新竹縣(市)」,而其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有關相對人徵聘內容略以:「人人國際開始尋找一起努力的你、新竹-湖口維東案、徵求熟悉湖口跑單一名……可立即上班底薪3.6萬,月休四日、獎金千4……」,可見聲請人之勞務提供地應為新竹地區,亦非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