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章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66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1,000元(1,500×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