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章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66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1,000元(1,500×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