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曉穎、朱盛爐即捷富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曉穎 被 告 朱盛爐即捷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時原聲明請求第1項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1,500元,及自勞動 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7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減縮為125,200元 (本院卷22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受僱於被告,從事冷氣空調安裝工作,109年至111年約定日薪為2,000元 ,嗣於111年12月19、20日開始則約定日薪為2,500元,並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詎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付,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惟僅請求被告給付125,200元。並聲明:如上開 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則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倘不能盡其舉證責任時,即應承受不利益之結果。又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須勞工與雇主間有約定勞雇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原告主張其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受僱於被告,從事冷氣空調安裝工作,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所述勞雇關係存在及積欠工資內容,負舉證責任。查,原告固提出其與暱稱「朱鄉親冷氣」、「小秀秀」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13-67頁),欲證明兩造 間勞動契約存在,且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款項,惟細繹該等對話內容,多為原告與對方聯絡工作材料、設備借用及兩造間對於工資欠款金額之爭執等,未能證明確為原告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且原告與「朱鄉親冷氣」之對話中陳稱略以:「(原告:)去年做到今年的工資還有68000元左右難道不 是國(按應係「我」之誤)的工錢」;另與「小秀秀」間對話略以:「(原告:)六月底以前我一定會對:傑富工程的負責人朱先生提出法院告訴案,因為你的老公主(按應係贅字)先生去年到今年積欠我工作的工資將近150000元到現在不聞不問不負責任我已經忍無可忍了,所以只能對他提出法院的告訴案了」(本院卷13、59頁),核與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積欠項目、金額並不一致。參以原告自承:我提出這些對話紀錄與附表內容不好對,搞不好會對不上等語(本院卷229-230頁),堪認前揭對話紀錄無法證明原告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未盡舉證之責,難信所述屬真實。 四、綜上所陳,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其與被告間確存在僱傭關係,及被告有積欠其如附表所示金額等事實,則其依據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200元, 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因此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附表:(單位/新臺幣) 時間 積欠項目 積欠金額 111年2月至7月 淡水、西螺、臺南共11天之工資 27,500元 不詳地點共29天工資 58,000元 油錢、餐錢及年終 12,000元 稅金罰單 3,600元 虎尾2日住宿費 2,600元 臺南、彰化竹塘國小共5天工資 12,500元 宜蘭羅東車站至下臺南共3天工資 6,000元 協助被告木柵友人1日工資 2,000元 被告委請原告載送訴外人彭建祥前往嘉義,事後取消而未給付承諾之油錢 500元 111年12月至112年1月 宜蘭壯圍鄉農會共22日工資,僅給付30,000元 25,000元 112年4、5月 清明節1.5日工資、車資等 4,500元 000年0月間 被告於母親節過後向原告借款購買冷媒材料 1,000元 合計 15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