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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國增

聲請人
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
法定代理人
Soeren Bauermann Georg Franzmann
聲請人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仙蒂(NG Sand Dee)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詩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協書專利師
相對人
林佳葳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相對人
林秋團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相對人
馬淑靜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號0樓 之0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相對人
葉文豪
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相對人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相對人
黃奕霖

余逸民

許鴻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文字」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文字」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 正 欄 位 原 記 載 文 字 更 正 記 載 文 字 理由欄二、第11行 第36條第1、4項 修正前第11條第1、3項 理由欄四、第1行 第36條第4項 修正前第11條第3項 法院名稱欄 民事第五庭 勞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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