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oeren Bauermann Georg Franzmann
- 聲請人
-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仙蒂(NG Sand Dee)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 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詩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協書專利師
- 相對人
- 林佳葳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相對人
- 林秋團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
- 相對人
- 馬淑靜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號0樓 之0
- 訴訟代理人
- 林羿帆律師
- 相對人
- 葉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湘傳律師
- 相對人
- 陳威廷
- 訴訟代理人
- 劉大正律師
- 相對人
- 黃奕霖
余逸民
許鴻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文字」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文字」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 正 欄 位 原 記 載 文 字 更 正 記 載 文 字 理由欄二、第11行 第36條第1、4項 修正前第11條第1、3項 理由欄四、第1行 第36條第4項 修正前第11條第3項 法院名稱欄 民事第五庭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