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游璧庄

原 告
蘇律安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山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玉玲
蘇律安
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7,606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始知悉被告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而原告即為清算人,此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996420號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原告既已成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被告公司負責人,故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