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 原 告
- 蘇律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麗君律師
- 被 告
- 山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黃玉玲
- 蘇律安
- 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7,606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始知悉被告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而原告即為清算人,此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996420號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原告既已成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被告公司負責人,故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