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春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即嘉榮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翔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4,6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