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林紓瑋
- 相對人
- 宇通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紓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紓瑋為相對人宇通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宇通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宇通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3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申報,爰依法聲請本院指定林紓瑋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清算人同意書、保管同意書及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為證,故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