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謝宜伶

  • 當事人
    張麗華鍾瑞五會計師銘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麗華 代 理 人 鍾瑞五會計師 相 對 人 銘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麗華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清算人已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完成所有清算事宜,相對人並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其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聲請人並同意就任,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112年第一 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之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表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06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堪 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爰依前揭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岫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