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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
    梁志偉

  • 原告
    昀星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昀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 滿1,000萬元者,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 甚明。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恆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裁定解散事件為公司事件之商事非訟事件,屬於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自應依上開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又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110萬元,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請聲請人說明並提供下列資料供參: ㈠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股 東之證明(聲請人前所提出之股票上均無聲請人之公司名稱,請說明如何證明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 ㈡請提供相對人公司最新股東名冊(包含持股證明、股東地址)。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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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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