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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紀榮泰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對人
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所明定,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有民國109年營業稅申報自繳未繳稅額計新臺幣(下同)428萬4,470元,未為送達繳款書及徵收,而相對人業經桃園市政府以111年11月10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7378號廢止登記,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之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又查無相對人清算事件,應依唯一股東兼董事何睿紘為清算人,然何睿紘已於109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前揭稅捐稽徵文件無法送達及徵收,為保全租稅債權,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法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選派陳雅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00號)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考,是相對人業經本院另案裁定何睿紘之配偶即陳雅婕為其清算人,自無再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性。是以,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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