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1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劉哲嘉

聲請人
呂睿宇
相對人
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聲報清算人呂睿宇就任,即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業經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收支表及損益表向本院陳報,爰依照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3號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卷宗,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2年3月21日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120224236號函示,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54萬5,250元,且該欠稅款未列入債權登記分配,有前揭函文1件附卷足憑,而聲請人即清算人亦未提出上開欠稅款已完納之證明,則本件尚未清算完結。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