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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1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哲嘉

抗告人
呂睿宇
相對人
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112年度司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指定呂睿宇為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及抗告費用共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固以相對人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54萬5,250元,且該欠稅款未列入債權登記分配,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民國112年3月21日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120224236號函文可參,而駁回抗告人聲報清算完結之聲請。惟相對人已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查證,該局嗣於112年8月17目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120224236號函覆本院:有關尚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件已無積欠稅款。職是,相對人公司確無原裁定所謂有未列入債權登記分配之情事,應認清算事務業已完結。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指定抗告人為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司字第173號卷宗核閱無訛。又抗告人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其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相對人股東會議事錄、簿冊管理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並於原裁定後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2年8月17日函覆本院已無積欠稅款等情,可認相對人清算事務已了結,並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復有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3號清算終結事件案卷可參。是抗告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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