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112年度司字第7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潘曉萱

聲請人
維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沐璇
聲請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