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112年度司字第7號
- 聲請人
- 維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沐璇
- 聲請人
-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字第5號
112年度司字第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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