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創意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創意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土申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 國112年9月1日〞?(請特定一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