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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 當事人
    創意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創意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土申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 國112年9月1日〞?(請特定一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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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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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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