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海樂生技有限公司、劉文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債 權 人 海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鴻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金鴻國際 商務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