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01號 債 權 人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宇庭即安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陳宇庭即安唐工程行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