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百俊科技有限公司、陳冠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 債 權 人 百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院即戴念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懷寧醫院獨資或合夥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及負責人戴念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