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
- 債權人
-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國台
- 債權人
-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國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不同債權人之不同筆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提出債務人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