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田興業有限公司、白家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債 權 人 國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家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華彬即京鴻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華彬即京鴻企業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李華彬即京鴻企業社獨資經營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