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 債權人
-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德永讓二
- 債務人
- 向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琇
- 債務人
- 卓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