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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異議人
源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治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異議人源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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