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 債權人
- 德孚瑞光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主任委員英屬維京群島商鴻聚亞太有限公司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俊
- 債務人
- 郭玟鋒(原名:郭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