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陳杏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旺工程行即魏明志、魏旭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魏旭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魏旺工程行即魏明志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