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陳杏宜、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宜 債 務 人 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 魏旭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魏旭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魏旭志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2年3月28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對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請求債務人魏明志即魏旺工程行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