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華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俊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