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何明光、禾悅產後護理之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非訟代理人 吳佩雯律師 債 務 人 禾悅產後護理之家 家) 法定代理人 陳淑淑 債 務 人 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逾一日依應付金額千分之一即每日貳仟壹佰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