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明陽即晨曦文創工作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 債 權 人 陳明陽即晨曦文創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順嘉、蔡順億、劉俊佑、蔡淑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 三、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金額,並按請求人數繳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