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明陽即晨曦文創工作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 債 權 人 陳明陽即晨曦文創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順嘉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金額,並按請求人數繳 費,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