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債 權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佛心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薛登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請求對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