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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5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債權人
旭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嘉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煜明即煜欣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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