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瀚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 債 權 人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瀚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洪莉雯業於民國111年7月5日已出境,有內政部移 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